兼职教师是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,为做好马克思主义学院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,保证教学规范有序运转,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质量,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适用范围
本办法适用于编制不在马克思主义学院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。
二、聘任条件
兼职教师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
1.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,作风正派、品行端正、治学严谨、忠于职守;
2.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,学科对口,熟悉本学科教育的规律和特点;
3.具有较强的服务和协作意识,遵守学校和学院的有关规定,服从学院管理,有足够的精力投入教学工作;
4.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;
5.身体健康,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。
三、资格认定及聘任
1.本人申请。由愿意承担教学任务的兼职教师填写《教师试讲申请》《试讲情况登记表》;
2.基本资格审查。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进行基本资格审查,兼职教师所在部门同意;
3.试讲。对基本资格审查通过的人员,由学院提交相关教研室组织试讲通过,教研室根据所需兼职教师人数,在试讲通过的申请人员中提出选聘推荐意见,填写《任课教师审批表》,报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;
4.聘任。学院根据资格认定和试讲情况予以聘任。
四、兼职教师的职责及要求
1.每学期由学院相关教研室根据教学工作需要,向所属兼职教师下发教学任务。兼职教师如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接受教学任务的,应及时向相关教研室提出,由教研室协调另聘教师完成相应教学任务;
2.兼职教师必须参加所在教研室的教学法活动、出题和阅卷等工作;
3.必须遵守学校和学院的各项教学制度,积极参加教研室的教学和研究活动。
五、兼职教师的管理
1.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归学院管理;
2.兼职教师的日常教学管理、监督工作,由教研室负责;
3.兼职教师不服从学院教学任务安排,或教学效果极差,教学过程中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者,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,终止其聘任,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;
4.课时酬金计算与发放:兼职教师课时由学院核实,根据学校的相关制度及教学考核要求进行发放。
六、附则
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。
马克思主义学院
2023年6月